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党费的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、改进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,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的文件精神。现作如下规定:
一、党费收缴
(一)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,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(二)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党费计算:
职务工资+津贴+月考核奖--税×交纳党费的比例
(三)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(四)党费收缴程序:每位党员缴纳党费,按照核准的标准,由党小组长收缴后交支部组织委员,支部组织委员汇总后交党总支组织委员,党总支组织委员汇总后交党办,党费收缴必须按规定开具凭证。
(五)党费收缴时间:每季度收缴一次,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上交党办。
(六)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(七)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,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,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。
(八)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。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(九)离退休党员,以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为交纳党费计算基数,参照上述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二、党费管理
党费由医院党办统一管理,指定专人负责,建立帐薄,设立专用帐户,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。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情况,在医院党委换届选举时,接受党员或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。
三、党费使用
(一)使用党费应当坚持“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”的原则。
(二)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是:1.培训党员;2.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教育的报刊、资料和设备;3.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4.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。
(三)离退休党员缴纳党费总额的50%由离退休老同志留存使用,具体使用范围与在职党员相同(以上四项),以票据形式报销,不得挪作他用。
(四)对违反党费收缴、管理和使用规定的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以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。